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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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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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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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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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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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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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质量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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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具有开展 |
室内环境 |
卫生指标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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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用品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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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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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场所和公共浴室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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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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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建立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价规范和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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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核查1.4所列各类现场和样品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1年内)的报告及其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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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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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具有与认定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
||||||
|
2.2 |
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文件 |
||||||
|
2.3 |
具有理化、微生物检验和公共卫生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
||||||
|
2.4 |
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有人员培训计划,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从事的采样、检验、现场检测和评价项目相符合 |
||||||
|
2.5 |
各类人员任职条件 |
||||||
|
2.5.1 |
*技术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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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
||||||
|
2.5.3 |
*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复核)人由熟悉专业工作并具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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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
实验室检验人员、现场检测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参加卫生检验员/采抽样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 |
||||||
|
2.6 |
现场采样和检测的现场考核达到要求(包括样品采集、采样及检测布点、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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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仪器与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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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具有与取得的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全部项目对应的检验分析、采抽样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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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采抽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在有效期内 |
||||||
|
3.3 |
具备仪器室、理化及微生物检验实验室。 |
||||||
|
3.4 |
仪器室、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质量保障要求 |
||||||
|
4 |
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处置及档案管理 |
||||||
|
4.1 |
应设置样品交接室和档案室 |
||||||
|
4.2 |
样品的抽采、运送、保存及处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或(《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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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样品在传递过程中应有唯一编号和检验状态标识;各环节和人员工作接口清晰、有记录并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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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样品的保存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不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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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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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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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采用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
||||||
|
5.3 |
掌握认定项目的检验、检测、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独立开展检验、评价工作并解决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
||||||
|
5.4 |
如使用5.2规定方法以外的检验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检验数据在标准限值边缘(可能影响卫生评价合格与否)时,必须采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复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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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检验(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批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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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卫生学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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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卫生学评价工作应该依照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进行。 |
||||||
|
6.2 |
卫生学评价结论应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
||||||
|
6.3 |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审批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的限值,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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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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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结论: |
|||||||
注:带*的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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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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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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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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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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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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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质量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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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具有开展 |
室内环境 |
卫生指标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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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品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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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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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和公共浴室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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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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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价规范和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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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核查1.4所列各类现场和样品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1年内)的报告及其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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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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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具有与认定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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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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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具有理化、微生物检验和公共卫生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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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有人员培训计划,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从事的采样、检验、现场检测和评价项目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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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各类人员任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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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技术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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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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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复核)人由熟悉专业工作并具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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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实验室检验人员、现场检测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参加卫生检验员/采抽样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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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现场采样和检测的现场考核达到要求(包括样品采集、采样及检测布点、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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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与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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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具有与取得的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全部项目对应的检验分析、采抽样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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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采抽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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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具备仪器室、理化及微生物检验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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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仪器室、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质量保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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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处置及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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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应设置样品交接室和档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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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样品的抽采、运送、保存及处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或(《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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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样品在传递过程中应有唯一编号和检验状态标识;各环节和人员工作接口清晰、有记录并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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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样品的保存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不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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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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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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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采用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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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掌握认定项目的检验、检测、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独立开展检验、评价工作并解决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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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如使用5.2规定方法以外的检验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检验数据在标准限值边缘(可能影响卫生评价合格与否)时,必须采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复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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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检验(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批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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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卫生学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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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卫生学评价工作应该依照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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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卫生学评价结论应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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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审批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的限值,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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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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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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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的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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