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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表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浏览次数:1100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表

机构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说明

1

基本条件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3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质量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1.4

具有开展

室内环境

卫生指标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的能力

顾客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饮用水

游泳场所和公共浴室水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5

建立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价规范和工作制度

1.6

核查1.4所列各类现场和样品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1年内)的报告及其原始记录

2

人员

2.1

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具有与认定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2.2

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文件

2.3

具有理化、微生物检验和公共卫生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2.4

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有人员培训计划,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从事的采样、检验、现场检测和评价项目相符合

2.5

各类人员任职条件

2.5.1

*技术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2.5.2

*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2.5.3

*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复核)人由熟悉专业工作并具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2.5.4

实验室检验人员、现场检测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参加卫生检验员/采抽样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

2.6

现场采样和检测的现场考核达到要求(包括样品采集、采样及检测布点、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相关记录)

3

仪器与环境

3.1

*具有与取得的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全部项目对应的检验分析、采抽样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

3.2

*采抽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在有效期内

3.3

具备仪器室、理化及微生物检验实验室。

3.4

仪器室、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质量保障要求

4

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处置及档案管理

4.1

应设置样品交接室和档案室

4.2

样品的抽采、运送、保存及处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或(《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

4.3

*样品在传递过程中应有唯一编号和检验状态标识;各环节和人员工作接口清晰、有记录并可追溯

4.4

样品的保存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不渗漏

5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5.1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

5.2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采用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5.3

掌握认定项目的检验、检测、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独立开展检验、评价工作并解决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5.4

如使用5.2规定方法以外的检验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检验数据在标准限值边缘(可能影响卫生评价合格与否)时,必须采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复检确认

5.5

检验(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批达到要求

6

卫生学评价工作

6,1

卫生学评价工作应该依照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进行。

6.2

卫生学评价结论应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6.3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审批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的限值,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检查结果:

检查结论:

注:带*的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表

机构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说明

1

基本条件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3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质量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1.4

具有开展

室内环境

卫生指标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的能力

顾客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饮用水

游泳场所和公共浴室水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5

建立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价规范和工作制度

1.6

核查1.4所列各类现场和样品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1年内)的报告及其原始记录

2

人员

2.1

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具有与认定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2.2

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文件

2.3

具有理化、微生物检验和公共卫生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2.4

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有人员培训计划,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从事的采样、检验、现场检测和评价项目相符合

2.5

各类人员任职条件

2.5.1

*技术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2.5.2

*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2.5.3

*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复核)人由熟悉专业工作并具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2.5.4

实验室检验人员、现场检测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参加卫生检验员/采抽样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

2.6

现场采样和检测的现场考核达到要求(包括样品采集、采样及检测布点、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相关记录)

3

仪器与环境

3.1

*具有与取得的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全部项目对应的检验分析、采抽样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

3.2

*采抽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在有效期内

3.3

具备仪器室、理化及微生物检验实验室。

3.4

仪器室、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质量保障要求

4

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处置及档案管理

4.1

应设置样品交接室和档案室

4.2

样品的抽采、运送、保存及处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或(《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

4.3

*样品在传递过程中应有唯一编号和检验状态标识;各环节和人员工作接口清晰、有记录并可追溯

4.4

样品的保存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不渗漏

5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5.1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

5.2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采用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5.3

掌握认定项目的检验、检测、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独立开展检验、评价工作并解决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5.4

如使用5.2规定方法以外的检验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检验数据在标准限值边缘(可能影响卫生评价合格与否)时,必须采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复检确认

5.5

检验(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批达到要求

6

卫生学评价工作

6,1

卫生学评价工作应该依照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进行。

6.2

卫生学评价结论应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6.3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审批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的限值,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检查结果:

检查结论:

注:带*的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