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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8日    浏览次数:1452

事项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联办件    □上报件 

行政审批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设定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批条件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

3.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五病”患者均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4.经营场所各项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5.经营场所其饮用水、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充足。直接用于饮用的水经有效消毒,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设施。
      6.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使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8.
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批准证明文件。

9.卫生制度及卫生管理组织健全,配备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各类公共场所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申报所需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工艺流程图;

7.经营场所主要功能间(区)、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10.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1.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审查意见书;

12.卫生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事程序环节

1.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资规模。县卫生局窗口提供给申请人县卫生监督所主管监督科室联系方式;

2.申请人与主管监督科室联系现场卫生审查,由县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并出具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审查记录;

3.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夏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4.申请人到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检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5.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县行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局窗口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补正后方可正式受理;

6.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县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20天

承诺时限

20天

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办理科室

夏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批准机关

夏邑县卫生局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

0370-3052205

监督电话

0370-3027128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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